商家不知情销售了侵犯商标权的产品,被投诉侵权需要赔偿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21-12-22 10:42:12

近期,商标侵权维权事件频发,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库尔勒香梨…一大批商家收到法院传票,莫名其妙成了被告,相关新闻再一次成为关注的焦点,很多小店铺在经历疫情的洗礼后,还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引发大家的广泛讨论。那么,商家不知情销售了侵犯商标权的产品,被投诉侵权需要赔偿怎么办?

首先,不要慌张,可以尝试以下几个方法:


第一,确认投诉人的权利及身份

可以从几个方面判断,投诉人是否有相关合法权利;权利证书主体与投诉主体是否一致;商标证书的注册类别与投诉的类别是否相同或者相似。如果不一致,投诉人就丧失投诉的权利。比如,“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第二,判断投诉人此前三年内是否实际使用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可以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判断自己是否具有合法的在先权利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合法在先权利是指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 既包括在先注册取得的商标权以及在先申请 、在先实际使用的商标 , 也包括其他合法在先权利和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 , 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 、姓名权、肖像权、已登记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以及有一定影响的 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包装、装潢等。合法在先权利的存在可以成为商标注册的阻却事由 , 也可以成为已注册商标的无效事由。


第四,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合法取得“是指销售者能够提供发票、付款凭证及其他证据以证明该商品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说明提供者”是指涉嫌侵权人主动提供供货商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准确信息或者线索。对于因涉嫌侵权人提供虚假或者无法核实的信息导致不能找到提供者的,不视为“说明提供者”。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一)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二)拒不提供账目、销售记录等会计凭证,或者会计凭证弄虚作假的;
(三)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四)类似违法情形受到处理后再犯的;

(五)其他可以认定当事人明知或者应知的。


第五,自查
如果确定投诉人的主张是成立的,商家就要自查,查询进货渠道、进货成本、销售量、利润额等,这些数据无论是和解还是法院判决,都是很关键的证据,真实合理的利润有助于减少判赔的数额。

结语
商家在经营活动中,应该通过正规的渠道及合适的价格进货,并保留好相关的进货凭证,遇到被控侵权时,可以通过以上几个方法进行抗辩免除赔偿责任或减少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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